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近日,河北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修订出台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长期以来,河北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新办法调整为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等管理活动,并在多方面进行创新和突破。
资产使用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作进一步规范,明确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及举办经济实体。除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投资兴办实体。此规定与我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衔接,保持了政策一致性。
处置管理方面,首次提出各级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研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各级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全部安排本单位使用。
基础管理方面,新增了资产报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管理内容。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记者 贡宪云 通讯员 何菲、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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