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019-11-25 09:55:28  来源:燕赵晚报  责编:董健雄

石家庄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1 月 22 日,石家庄市召开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及增发物价补贴新闻发布会。其中提到,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冀退役军人厅发 201916 号 ) 文件要求,从 2019 年 8 月 1 日起,将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石家庄市也将执行此标准。

  ( 一 ) 提高伤残人员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 的残疾抚恤金。抚恤金标准由残疾等级性质最高的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每人每年 81340 元至残疾等级性质最底的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每人每年 8700 元,提高到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每人每年 89350 元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每人每年 9460 元,提高了 8010 至 760 元不等。

  ( 二 ) 提高 " 三属 "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的定期抚恤金。抚恤金标准分别由每人每年 26160 元、22570 元、21270 元提高到每人每年 28700 元、24760 元、23330 元,分别提高了 2540 元、2190 元和 2060 元。

  ( 三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200 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1545 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1500 元,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1495 元。

  ( 四 ) 部分烈士子女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18 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烈士子女 ( 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 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达到每人每月 630 元。

  ( 五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 760 元。

  ( 六 ) 参战涉核人员 (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 ) 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达到每人每月 750 元。

  ( 七 ) 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 ( 从 1954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 ( 含 60 周岁 ) 、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的生活补助标准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 5 元 , 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 40 元。

  据悉,今年石市将启动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增加物价补贴情况为保障享受抚恤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 并逐步得到改善。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相关政策和文件。今年物价水平从 4 月份开始持续上涨,7 月份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数据显示,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 CPI ) 中食品价格涨幅超过已达到联动杋制启动条件。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冀发改价格 [ 2019 ] 1062 号 ) ,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石市执行此标准。

  目前,石市优抚对象按城镇补助标准 4 月份每人补贴 42.3 元,5 月份每人补贴 55 元,6 月份每人补贴 58.4 元,7 月份每人补贴 50.3 元,惠及 8 万余名优抚对象,共计补发 1600 多万元。各县 ( 市、区 ) 已将物价补贴按规定及时发到优抚对象的户头。发布会之前,根据国家统计局石家庄调查队数据显示,石市 10 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 CP1 ) 中食品价格涨幅超过又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今后还将加快推进,及时将石市享受抚恤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的物价补贴发放到位。(记者 赵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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