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就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燃爆责任事故案进行公开宣判。
图为庭审现场。 通讯员王鹏飞摄
法院判决认定,12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案发后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情况及认罪态度,对其中11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12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燃爆责任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失职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11月28日零时41分,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大仓盖镇的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附近发生爆燃。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张家口市立即成立事故处置现场指挥部,迅速开展现场搜救、伤者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并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在应急管理部的精心指导和大力帮助下,事故调查组从中国化工协会、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急管理部消防研究所等单位选调15名行业权威专家,邀请公安部门国家级爆炸专家,组成事故调查专家组,通过事故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调阅操作参数、询问有关人员、专家技术分析,查明,张家口市“11·28”爆燃事故直接原因是:中国化工集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气柜发生泄漏,泄漏的氯乙烯扩散到厂区外公路上,遇明火发生爆燃,导致停放公路两侧等候卸货车辆的司机等23人死亡、22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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