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出台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活动

2019-12-10 16:01:08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编:胡晓萌

  石家庄出台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

  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石家庄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对农贸市场从选址到场内环境布局、设施设备、商品卫生质量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要求。今后,农贸市场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提倡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

  农贸市场规划选址应符合石家庄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商业网点规划。应当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农贸市场一般按照1万至1.5万人规划市场面积1000至1500平方米,3万至5万人规划市场面积1500至300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至1500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原则上新建农贸市场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新建农贸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应设置在非居住类建筑地面一层以上,与居民楼距离不应少于20米,建筑层高不小于4.5米。现有居民区未达到本市农贸市场规划要求的,各区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改建、补建农贸市场。

  卫生设施方面,农贸市场应实行垃圾分类,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有条件的市场应按照城管要求,设置规范的垃圾转运设施。农贸市场应按《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建设二类以上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对于柜台设施,农贸市场也有了统一规范。摊位柜台要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台内应留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水鱼摊位外设隔水墙。蔬菜柜台宜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脱节。农贸市场根据需要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宜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严格进货管理,市场须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提高流通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生产基地合格证明。蔬菜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鲜肉类必须从当地定点屠宰厂进货或从“场内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未实行定点屠宰的鲜牛、羊肉等,必须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检疫标识,方可上市销售。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须从有营业资质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

  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合格证明文件。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

  入市检测方面,农贸市场应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将检验结果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市场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者 吴培源)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