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工作,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共同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因受疫情影响,我省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在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的,可延长到3月份办理或补办,在3月底前完成缴费的,2月份、3月份不产生滞纳金。此外,我省对部分行业参保单位缓缴不超过3个月社会保险费。通知明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行业的参保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可对已申报核定的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从社会保险费费款所属期次月计算,最多不超过3个月。即3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最多延长到6月底;4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最多延长到7月底,以此类推。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传真等“不见面”方式,向参保地人社部门养老保险行政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各级人社部门养老保险行政机构将明确专人负责,统一受理各险种缓缴申请。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受理,受理时间截止到疫情结束后次月。受理结果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反馈参保单位。(记者 解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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