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立炉前煤质检测和执法检查机制 确保全省工业用煤煤质稳定达标

2020-03-30 09:12:12  来源:河北日报  责编:胡晓萌

  河北日报讯(记者贾楠)为强化重点用煤单位煤质监管,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构建全省工业清洁用煤体系,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建立炉前煤质检测体系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入炉煤质检测,强化煤质执法检查,确保全省工业用煤煤质稳定达标。

  意见提出,需要进行炉前煤质检测的包括燃煤电厂、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陶瓷等6个行业以及35蒸吨/小时以上非发电燃煤锅炉使用单位。

  意见按照不同区域对煤质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邢台、邯郸、定州、辛集、雄安新区非发电工业用煤要达到《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工业用煤Ⅰ型标准,其他区域要达到Ⅱ型标准。全省发电用煤全硫不高于0.8%、灰分不高于20%或达到设计要求。

  我省要求,各重点用煤单位应建立煤质检验机构,配备相关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入厂或入炉煤质检测,相关检测台账、使用台账要妥善保存。对不符合煤质标准或可研设计要求的煤炭,不予燃烧,采取洗选、掺配或者退货等方式进行处理。省生态环境厅将建设炉前煤质检测监管系统,对入厂(入炉)煤质自测、现场抽测、执法检查等信息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执法人员可随时调阅企业燃煤煤质情况。

  我省将建立煤质执法检查机制,对重点用煤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集中供热等无需配煤直接入炉燃烧的煤炭,依据入厂煤质检测报告检查煤质达标情况。对电厂等需要混合配煤的,除检查入厂煤质外,还需要检查实验室出具的混合配煤煤质达标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使用不符合煤炭质量标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我省将炉前煤质管控工作列入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要任务,对工作进度滞后、管控不力、问题突出的将给予通报、约谈,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炉前煤质稳定达标,减少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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