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的《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区域布局合理的医药机构,就可纳入省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医药机构定点纳入工作是医保协议管理的重要环节。纳入定点的医药机构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就诊购药是否便捷、高效,直接关系到协议管理、考核、结算等具体工作,直接关系医保基金安全。对此,实施细则明确了省本级新增定点纳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技术好。综合医院技术力量要优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专科医院要优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同级综合医院的对应科室;门诊须具备特色诊疗,如特色中医,互联网诊疗等,技术力量要优于现有定点。
二是服务优。就医指南、导诊及便民服务设施完善,环境整洁、就医秩序良好;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好,住院手续简便、快捷。同等条件下,能够提供节假日门诊服务或急诊服务的医疗机构、有互联网诊疗服务者优先。
三是价格低。医疗机构医保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使用率达到同级别定点要求;药品、耗材、诊疗项目价格不高于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不超过同病种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价格低于现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
四是布局合理。按照区域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因地制宜,主城区或人群密集区,服务参保人群达3000人或半径500米内无同类定点医药机构;非主城区或非人群密集区,1公里半径范围内无同类定点医药机构的,可申报定点。
五是分类纳入。普通门诊定点、普通住院定点、零售药店定点、门诊统筹定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定点、离休定点、体检定点按类别,根据对应标准分别纳入。
在此基础上,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一)未执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按病种次均费用超出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近三月内医疗服务、药品、耗材收费价格超出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均值的;(二)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牙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四)被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未结案或在整改期内的;(五)因违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解除之日起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受医保部门经济处罚未缴清的;(六)定点医疗机构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终止协议,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满3年又成立新医疗机构的;(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八)医务人员索要、收受红包、物品的;(九)提前悬挂、冒用省医保定点标识的;(十)未达到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等原则要求的。
零售药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一)药品销售价格高于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均值的;(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三)被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未结案或在整改期内的;(四)因违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解除之日起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受医保部门经济处罚未缴清的;(五)定点零售药店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终止协议,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满3年又成立新零售药店的;(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七)提前悬挂、冒用省医保定点标识的;(八)未达到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等原则要求的。
据介绍,新增医药机构按照普通门诊定点、普通住院定点、门诊统筹定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定点、离休定点、体检定点、零售药店等实行分类管理。门诊统筹定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定点、离休定点、体检定点出现违规被暂停或解除相应医保服务的,不影响其普通门诊、住院定点服务。同时,新增医药机构的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共分为A、B、C三个等级。纳入定点第1年按C级管理;1年后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可以评为B级;B级经两个考核年度可以评为A级。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后1年内,不得变更地址。违反规定变更的,监控稽核中心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河北日报记者 张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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