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
(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崇尚节俭传统美德,营造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社会风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应当坚持文明健康、绿色节约、政府主导、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构建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行业引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做好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相关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婚丧嫁娶从简用餐,反对餐饮浪费。
第五条 鼓励个人采取绿色消费、绿色餐饮方式,培养节约用餐消费习惯。倡导按照就餐人数节俭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应当在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情教育,积极倡导合理、健康的饮食文化,大力破除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风气;依托电视、广播、报刊、网站、“两微一端”等宣传阵地,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报道,弘扬先进典型,加强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倡导绿色节约的生活方式。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发挥测评考评和先进典型的引导引领作用,倡树文明新风。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面向职工、青少年、学生、妇女、家庭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养成节约习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的行业指导,建立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将反对餐饮浪费内容纳入相关服务规程,引导餐饮经营者建立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餐饮经营者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奖惩制度,在餐饮经营者等级评定工作中,强化和落实反对餐饮浪费的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节约教育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开展专题教育和体验活动。
加大对学校、幼儿园反对餐饮浪费教育工作力度,指导、推动建立健全节约用餐制度,加强食堂管理,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表现纳入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文明校园和食堂评价体系。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餐饮服务量化等级评价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餐饮经营者加大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餐饮行业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强化星级酒店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中反对餐饮浪费的要求,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反对餐饮浪费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每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爱粮节粮先进单位和示范家庭创建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鼓励餐饮经营者和食堂实施合理膳食行动,建设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引导消费者树立合理膳食的理念和风尚。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将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和现代餐饮管理相结合,推进智慧食堂、智慧餐厅建设,提高节约用餐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音视频信息的管理,制止攀比摆阔、奢侈浪费等现象。
广播、电视、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弘扬勤俭节约传统美德,传播健康餐饮文化。禁止制作、传输、传播假吃催吐、量大多吃、夸张猎奇、暴饮暴食等铺张浪费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指导、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等依法制定和完善市民公约、职工守则、学生守则、会员章程、业主公约等自律规范和职业规范,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内容纳入其中。鼓励通过发布倡议书、签订承诺书等方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反对餐饮浪费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加强消费教育,倡导文明健康消费方式,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节俭餐饮消费理念。
旅游饭店、餐饮烹饪、连锁经营、商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规行约,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团体标准,引导餐饮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反对餐饮浪费。
第十三条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把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巡视巡察督查、模范机关创建、文明单位创建,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建立会商评估机制,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加强对所属单位餐饮管理,指导督促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教育培训机构等制定餐饮节约具体措施,提高食材利用率,降低支出成本,倡导文明用餐、节约用餐。
第十四条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落实各项节约措施,以公务活动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
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物,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应当以份餐为主。
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者大吃大喝。
第十五条 鼓励家庭自觉践行勤俭持家、艰苦奋斗理念,树立良好家风,培养子女节约粮食、反对浪费意识,把节俭节约融入日常生活各方面。
鼓励家庭按照实际需要采买食品,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存,减少食品浪费。
倡导婚丧嫁娶及家庭聚餐从简用餐,举办者应当按照人数合理安排餐饮,采用节俭的菜单菜式;承办者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买食品,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
第十六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餐饮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建立标准化服务体系,完善关键环节反对餐饮浪费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餐饮经营者应当开展节约服务专门培训,实施从点餐到打包的全流程服务。
第十七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积极发展大众餐饮,改进宴席和菜单设计,优化备料制作流程,合理调整菜品份量。推行公筷公勺、双筷和分餐制,提供半份菜、小份菜菜品规格,实行半份半价、小份适价的经营方式,倡导自助餐、份餐就餐方式,发展可选择套餐。合理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提升招牌菜、特色菜质量,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合理定餐。
第十八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标识,在菜单上标注菜量,明示菜品主辅配料、口味等信息,提醒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并主动提供餐后打包服务。不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自助餐厅应当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用食物,引导消费者合理取餐。鼓励自助餐厅创新经营服务模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以及外卖餐饮经营者应当履行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社会责任,提示消费者节约用餐。
鼓励餐饮经营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或者通过积分、打折、停车优惠等多种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取得成效的单位及学校食堂、餐饮经营者给予绿色食堂和绿色餐饮示范店等荣誉称号。支持餐饮经营者创建服务品牌,提升集约化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
餐饮经营者和其他单位应当将节约理念纳入餐饮采买、加工制作、服务的全过程,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并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加强餐厨垃圾回收处理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餐厨垃圾按量收费制度,发挥收费制度在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中的引导作用。
第二十条 单位食堂应当健全节约用餐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按需供餐、用餐预订制度,做到按照用餐人数采买、加工制作、配餐,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合理搭配菜品。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安排专人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单位食堂交由外包餐饮经营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可以通过签订承诺书等形式,要求外包餐饮经营者履行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承诺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机关食堂反对餐饮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范围。
卫生健康、国资、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医院、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等加快建立健全单位食堂节约用餐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餐饮节约监督检查、奖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实际制定节约用餐规范,指定专人加大食堂就餐巡视力度,强化学生自我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儿童养成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的文明习惯。
强化对供餐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提高饭菜质量,方便学生选择,满足不同年龄、不同口味、不同生活习惯学生的就餐需求。
在学校食堂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师生适量点餐。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学生参与光盘行动。鼓励学生志愿者开展文明用餐、节约用餐宣传、引导、监督活动。
建立泔水量等餐饮浪费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在食物收残环节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提醒,引导师生关注和参与学校餐饮节约活动。
第二十三条景区、饭店民宿、旅游餐饮等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完善餐饮节约标语标识,引导和鼓励游客科学用餐。
旅行社以及导游在安排团队用餐时,提醒游客适量取餐。推广相应节约服务规范,逐步建立文化旅游消费餐饮浪费行为投诉、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堂或者营业场所、服务区域内的餐饮浪费行为予以劝导;经劝导仍不改正的,可以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志愿者可以协助单位和餐饮经营者做好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宣传引导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采取定期检查、暗访督查等方式,加强对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公务接待、商务宴请、单位及学校食堂、团餐、婚丧嫁娶餐饮活动等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总结、推广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正面典型宣传,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舆论监督,对餐饮浪费行为予以曝光,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浪费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投诉举报,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反对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以及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食堂造成餐饮浪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以及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餐饮经营者未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标识的,由商务等负有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餐饮经营者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或者设置最低消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广播、电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传输、传播假吃催吐、量大多吃、夸张猎奇、暴饮暴食等铺张浪费的行为的,由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网信等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广播、电视、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个人有前款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情节严重的,停止为其提供音视频服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对餐饮经营者的善意提醒和劝导进行侮辱、威胁、殴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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