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章,作为“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五、将第五十三条,条序调整为第四条。
六、将第五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一百四十名为基数,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总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款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四十五名为基数,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总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情况应当在三十日内按规定备案。”
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选举结束后,选民名单以选区为单位整理汇总,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保管。”
九、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选举结束后,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按选区予以公布。”
十、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监察司法、财政经济、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少数民族自治县或少数民族较多的县可以设立民族委员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全体会议通过。”
十一、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条序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