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迎来修订 生三孩产假延90天 父母新设带薪育儿假
延长婚假、产假,新设育儿假……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该条例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死亡或被认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同时,条例还取消了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等规定。
备受关注的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条例通过“四个假期”保障休假权益。根据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九十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各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
强化配套支持措施,一是生育方面,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事项联办。二是养育方面,在城乡社区建设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母婴设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职工适龄子女达到二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举办托育机构。三是教育方面,加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中小学校应当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
条例还明确了奖励优惠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条例规定了帮扶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对于符合条件伤残、死亡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发放一次性救助金,购买住院护工补贴保险,开展健康体检等,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公办养老机构以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河北日报 记者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