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6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于7月29日公布,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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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6章32条,明确“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构建“大卫生、大健康”治理格局,重点围绕组织管理职责、人居环境改善、社会健康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践行合理膳食、科学运动、心理平衡等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城乡环境卫生优质均衡发展;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贯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不断提升公众健康获得感与城市软实力,加快构建社会健康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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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唐山市的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已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这不仅推动了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的转变,还进一步深化了健康唐山的建设。(文/图 张瞬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