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城市远洋    |      原创      |      视界      |    直观中国    |    老外在河北    |    热点专题     |     相约冰雪    |    舆情智库
河北积极对接京津 共同打造京津冀文化和旅游发展协同体
2022-03-18 11:40:25来源: 河北新闻网编辑: 王阔责编: 冯薇薇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贾楠)记者从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获悉,2022年,河北省将积极对接京津地区文化和旅游资源、产品、产业和品牌,共同打造京津冀文化和旅游发展协同体,努力推动形成京津冀文化旅游资源共享、公共服务协同、平台渠道共用、规范标准共管、精品线路共推的发展机制。

  强力推进长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与京津深化合作,深入推进长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建设山海关中国长城文化博物馆、长城风景道、中国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等重大标志性项目,统筹推进长城文化带、运河文化带发展,共同打造全国长城、大运河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示范段。

  协同推动冬奥冰雪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以2022年冬奥会举办为契机,以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建设为重点,协同推动冬奥冰雪文化产业发展。充分利用京津科技、金融、市场等优势资源,发挥各自比较优势,推动冰雪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联合推出满足京津冀市场需求的冰雪旅游项目,打造冰雪旅游品牌,提升区域冰雪旅游消费,做优做强冰雪文化旅游产业。

  积极承接京津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强化协调沟通和招商引资,吸引更多京津优质文化和旅游项目落地河北。研究制定实施2022年项目投资工作推进方案,围绕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进一步谋划推进项目合作,梳理明确重点任务清单、项目清单、责任清单,从促进项目建设、落实优惠政策、解决资金困难、积极拓展市场等方面,推动京津重点项目、国家文化公园项目、重大旅游产业带项目等项目建设,以强有力措施推动重点项目实现新突破。

  建设京津冀文化协同发展示范片区。加强与京津沟通协作,围绕雄安新区建设、冬奥会举办、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国家战略和重大工程,通过统筹规划、要素集聚、联合开发、共同营销等方式,着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和特色产业发展,推进通武廊、京雄保、京张承、津唐沧文化协同发展示范片区建设。

  完善协同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会同北京、天津共同制定《2022-2025年京津冀文化和旅游协同发展行动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完善协同机制,推进京津冀文化和旅游协调、快速发展。联合北京、天津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共同编制《京津冀自驾驿站建设和服务标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京津冀自驾驿站建设和服务水平。

  实施区域特色文化品牌共塑工程。联合京津共同承办第十三届中国艺术节、第十九届群星奖决赛。充分利用2022“一带一路”·长城国际民间文化艺术节、第七届河北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打造京津冀三地文旅融合交流平台。发挥京津冀公共文化服务示范走廊联盟作用,推动举办京津冀群众文化展演活动。依托“京畿福地 乐享河北”总品牌,全方位推广八大旅游主题、十五大品牌旅游目的地、五百条精品旅游线路。

  推动京津冀文化市场一体化综合监管。启动京津冀文化市场执法联防联控机制,适时组织文化市场联合执法行动,全力打击文化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京津冀文化市场“护城河”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形成京津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