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城市远洋    |      原创      |      视界      |    直观中国    |    老外在河北    |    热点专题     |     相约冰雪    |    舆情智库
石家庄市启动小型餐饮质量提升暨网络餐饮“食安封签”活动
2022-06-16 17:35:12来源: 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 张瞬晗责编: 冯薇薇

  国际在线河北消息(王阔):为进一步巩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全国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推进石家庄市小型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网络餐饮“食安封签”,2022年6月16日上午,石家庄市小型餐饮质量提升暨网络餐饮“食安封签”启动仪式在裕华区永昌里拉开序幕。省、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及永昌集团、饿了么、餐饮企业代表约80人参加了启动仪式。

(原创)石家庄市启动小型餐饮质量提升暨网络餐饮“食安封签”活动_fororder_5555

启动仪式现场 摄影 贾超

  启动仪式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巡视员贝军参加活动并致辞,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冯素伟发布了《石家庄市小型餐饮食品安全现场管理规范》地方标准,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昌集团、饿了么河北区域负责人分别就小型餐饮规范提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建设等情况做了介绍。裕华区和饿了么现场向网络餐饮商户代表发放了荣誉牌和“食安封签”。

(原创)石家庄市启动小型餐饮质量提升暨网络餐饮“食安封签”活动_fororder_6

裕华区和饿了么现场向网络餐饮商户代表发放荣誉牌和“食安封签” 摄影 贾超

  活动要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实施《石家庄市小型餐饮食品安全现场管理规范》,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饮食消费安全意识,结合小型餐饮质量提升和网络餐饮“食安封签”工作,推进省会小型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全面落实网络外卖“食安封签”,保障老百姓饮食更加安心放心舒心,以优异的工作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贝军指出,餐饮质量安全提升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着力推进的一项重点工作。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执法监督,指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各类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推进示范创建,餐饮质量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为全省树立了榜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是“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行业共治、群众满意”的一次实践。扎实推进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督促餐饮服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大力开展“食安封签”推广使用,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同时,在全省推广“食品安全示范街”的经验做法,通过更加透明的管理措施、更加丰富的监管举措、更加高效的治理手段,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此次活动以《小型餐饮食品安全现场管理规范》石家庄市地方标准正式发布为契机,针对小餐饮店、饮品店、小火锅店、小餐桌和网络外卖等5种经营业态,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餐厨垃圾、从业人员和信息公开等6方面,深入分析小型餐饮业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具体规范,为全市小型餐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标准和遵循,必将有力推进小型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对保障全市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仪式结束后,与会人员现场观摩了裕华区永昌里小型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店。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