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大力提升维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1年12月16日印发执行。随后,沧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式启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办理工作。2022年6月24日,沧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沧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工作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发布会现场
据介绍,《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是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需要。新竣工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前,应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租赁使用的,应在签订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办理。
工程隶属单位发生变动时,应明确工程承接单位,签订承接合同,明确人防工程相关权利和责任,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签订合同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供承接合同等相关材料;工程使用单位发生变动的,签订合同5日内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程隶属单位和工程使用单位变更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办理新《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原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进行审验,审验不收取任何费用。审验工作前,由登记单位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标准自检合格后,方可申请审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现场核验,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审验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审验手续。
工程隶属单位或工程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功能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不落实安全使用措施、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未开发利用的;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未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转让、转租人民防空工程不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此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建立台账并及时归档;鼓励支持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及时服务社会群众。申办人以虚假材料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原发证机关有权撤销登记,收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文/图 王珊珊 崔龙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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