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城市远洋    |      原创      |      视界      |    直观中国    |    老外在河北    |    热点专题     |     相约冰雪    
河北省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
2022-07-21 16:24:55来源: 河北日报编辑: 李雨馨责编: 冯薇薇

  原标题:我省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

  2022年年底各设区市和不少于80%的县(市、区)实现“交地即交证”首证颁发;各设区市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房即交证”。

  近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年底,河北省“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取得初步进展,各设区市和不少于80%的县(市、区)实现“交地即交证”首证颁发;各设区市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房即交证”。到2023年年底,各地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各县(市、区)不少于50%新供地项目实现“交地即交证”,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房即交证”。到2024年年底,河北省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新供地项目和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常态化。

  《指导意见》指出,“交地即交证”改革适用于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供地项目。“交房即交证”改革适用于房屋交付时已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或联合验收,缴清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群众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指导意见》明确,河北省将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大力推进“一窗办事”,着力构建长效工作机制,为提出申请、积极配合的企业和群众在交地、交房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全力服务河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唯一识别代码贯穿不动产全生命周期。推动不动产单元代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证等材料上记载,“一码关联”起土地供应、房地产交易、税务、金融、登记发证等各项业务,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

  规范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发挥地籍调查对不动产登记的保障作用,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审核,将审核通过的调查成果纳入地籍数据库,确保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地籍成果共享沿用。

  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全链条梳理优化土地供应、竣工验收备案、缴税、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科学统筹办理环节,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办理等服务,开展“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

  大力推进“一窗办事”。持续巩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成果,推动税收征管系统、房屋交易管理系统、登记系统接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支撑的线上线下“一窗办事”。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和办税联办业务均通过综合窗口受理,申报材料自动分发至登记、房屋交易、税务等部门同步并联办理,办理结果实时反馈,实现信息化技术支撑的“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

  深化信息互通共享。按照政务信息整合共享要求,依托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等相关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支撑相关部门业务办理。能够通过实时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方式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自行提交。

  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全面开展预告登记,依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两卖”,协同防范金融风险,支撑房地产市场调控。有条件的地区,推进不动产登记首次和转移登记合并申请、同步办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将委托授权和购房信息批量报不动产登记机构,由购房人单独提出登记申请。探索推动不动产涉税业务、不动产登记费网上缴纳。加大新建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在公积金、银行等机构应用。

  强化约束监管。依法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主体责任,逐步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及与购房人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增加“交房即交证”“预告登记”相关约定。依职能加强房地产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申请验收,严厉查处违规收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申请“交房即交证”改革,对按时完成“交房即交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公示予以激励,形成良好市场导向。(河北日报 记者苑立立 通讯员解劲华)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