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张与约定不符的证书,唐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产生合同纠纷,而一份被忽略的聊天记录,成为厘清双方责任的关键证据。近期,涿州市检察院成功办结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通过依法监督,促使法院再审改判,错误判决得以纠正。
2023年,唐某和某教育咨询公司业务员在微信上沟通代办证书事宜,唐某向该业务员表达了自己想要办理河北省证书的意愿,该业务员在聊天时反复保证“河北的没问题”,还给唐某发了一张河北省的证书样本,双方迅速敲定了代办证书事宜。后唐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并向该公司支付16000元服务费。经过几次催促,唐某拿到证书,却发现证书不是河北省的,而是陕西省的。
“说好的代办河北省的证书,怎么给我寄来一张陕西省的证书?”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某教育咨询公司业务员,但该业务员称其已离职,并将该公司联系人及电话向唐某告知。唐某多次联系无果,遂一纸诉状将某教育咨询公司及其股东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退还服务费16000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仅约定代办证书,未约定证书所属省份,而后该公司为唐某办理了证书,双方因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这份看似“定论”的判决,在不久后进入了检察机关的视野。
涿州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调阅该案诉讼卷宗,对书面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书面协议载明某教育咨询公司承诺为唐某代办证书,且保证证书真实有效,但未对证书的省份进行约定。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唐某曾询问该公司业务员“哪个城市的呀”“河北省呢”,业务员回复“你想弄哪个城市的都可以”,后唐某提出“要河北的”,业务员回复“河北的没问题”。该业务员的上述承诺系代表某教育咨询公司作出,证实唐某与该公司已经对办理河北省证书的事宜达成合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能够反映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证明效力。
该院认为,某教育咨询公司未依约向唐某交付河北省的证书,而向其交付陕西省的证书,该行为构成违约,原审判决认定某教育咨询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确有错误,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经再审审理,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某教育咨询公司及其股东李某退还唐某服务费16000元。(文 杨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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