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科学制定发展远景目标,接续编制和实施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政治优势,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条重要经验,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
今年是“十五五”起步之年,为了加强计划审查监督,健全审查监督制度,增强审查监督实效,9月23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监督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制定该条例是改进和加强河北省人大计划审查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监督刚性、提高监督实效,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一张蓝图绘到底。”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经济处处长王全义介绍说。
条例共7章53条,涵盖计划的编制、初步审查、审查和批准、执行情况监督、重大经济事项监督、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审议意见的办理和反馈等全过程,构建“全周期、全链条”的监督体系。
条例明确了人大机关及相关机构职责。对省人代会、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不同层级的计划审查监督职责作了明确和细化。
为健全计划审查工作机制,条例突出了人代会召开前开展初步审查的重要性,根据年度计划与发展规划的不同,分别明确了初步审查的主要环节和重点以及政府部门支持配合的相关要求,对于初步审查过程中听取政府部门专题汇报、开展基层专题调研以及初审意见处理等主要内容进行了规范。
为明确监督方式和工作机制,条例除监督法规定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外,增加了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方式,对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开展联动监督、委托监督也作出了规定;强调计划监督与人大开展的预算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等工作的相互协调,与统计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的贯通协同;明确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对计划审查监督提供协助,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
为强化计划执行的监督,条例规范了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执行监督方式和重点。明确每年6—9月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将听取省政府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加强日常监督,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将本部门产生的年度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月度、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明确省政府应当加强发展规划执行的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发展规划执行的第三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听取省政府中期评估报告。
为强化重大经济事项监督,条例明确了计划审查监督和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的关系与定位,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经济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地方金融工作等重大经济事项的监督,以保障计划的有效执行。(文 谢慧 梅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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