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有序推进城市色彩规划指引和重点片区色彩方案设计工作

2018-10-29 11:01:55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编:董健雄

  10月12日下午,雄安新区管委会组织召开城市色彩规划指引和重点片区色彩方案设计工作中期成果专家评审会。会议围绕雄安新区色彩规划的目标定位、体系建构、内容理念等,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讨论,形成进一步深化提升的意见和建议。

图片默认标题_fororder_1

10月12日,上海设计中心南馆会议室,雄安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张玉鑫主持召开城市色彩规划指引和重点片区色彩方案设计工作中期成果专家评审会。姜碧 摄

  本次会议遵循“专家把关、多方协同、深入探讨”的工作思路,由中国科学院院士、同济大学教授郑时龄,全国勘察设计大师、华建集团副总裁、总建筑师沈迪,同济大学教授吴伟,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色彩研究所盛凌云等4位行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城市规划院、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华建集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等6家参与雄安新区总规、控规的编制单位形成平行团队咨询组,共同听取了汇报。

  日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雄安新区规划纲要的批复精神,按照河北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雄安新区管委会邀请国际色彩规划大师日本吉田慎悟先生领衔,与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成联合团队共同开展《雄安新区城市色彩规划指引和重点片区色彩方案设计》研究工作。研究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围绕打造雄安质量和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全国样板,塑造“中华风范、淀泊风光、创新风尚”的城市风貌要求。

  经过3个多月的现状调研、分析研究和规划设计,联合团队完成了阶段性工作,组织召开了此次中期成果专家评审会。

  会上,国际色彩规划大师吉田慎悟先生建议,雄安新区打造能够令全世界为之着迷的城市景观,必须要重视在本地气候⋅风土条件下培养出来的城市色彩个性。雄安新区不能单纯追求世界未有的全新和先进,因为任何新建或更新的城市随时能够超越它。一定要寻找和探索全世界没有的雄安新区个性,这也是一个寻找中国个性的过程,不断钻研、磨练个性色彩才是培养世界级城市不可缺少的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张帆认为,创造雄安色彩应建立以礼寻色的思维,色彩规划和设计应符合中国传统色彩的礼法秩序,水天灵色、五彩自然、中西合璧、以中为主,规划塑造古典神韵、现代气息、端正大气的未来之城。

  专家组指出,本次成果汇报思路清晰、框架结构完整。设计团队对新区现状色彩的充分挖掘,启发了雄安新区对于城市原始景观、风貌遗存等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在色彩地理学的基础上,以“礼”分色,形成雄安色彩的礼法秩序,并用规划语言科学表达色彩逻辑的做法值得肯定。建议应根据色彩定位编制雄安色彩总谱,为建立中国标准色谱体系探索经验,明确色彩导向和禁用色、慎用色;制定应用导则,明确色彩控制要素,便于阅读理解,增强实操性;对于不同建筑体量、材料材质提出具体的色调控制要求和配色方案;提出城市流动色、节庆色等具体方案。

  下阶段雄安新区规划研究中心将与中外联合团队深入研讨和推进,加强沟通,尽快确定规划成果结构和内容要点。根据专家意见与建议,层层深入,计划年底前完成包括全区色彩总谱、导则和启动区、容东片区色彩方案的整体成果。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