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玩手机缘何屡禁不止

2018-12-06 11:30:02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编:董健雄

  驾驶中使用手机位列交通事故三大诱因

  “保阜高速山西方向45公里处发生一起追尾事故。”日前,河北省高速交警唐县大队接到一起报警称:两辆货车相撞,有人员被困车内。

  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前车车辆和司机均无大碍,后车车头已严重变形,司机当场死亡。前车司机称,自己在行驶中,从后视镜看到有一辆货车快速行驶过来,但想不到会直接追尾。

  “当时后车司机被卡在驾驶室,左手中指上挂着手机壳上的支架指环。”经过现场勘查,民警初步判断,后车司机驾驶时使用手机是导致车祸的原因。

  近年来,由于驾驶中使用手机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出租车司机边开车边抢单导致交通事故,长途大巴车司机边开车边打电话造成追尾……类似的情况不胜枚举。

  11月30日早高峰时段,记者通过打车软件叫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开车用手机现在是一种工作需要,“抢单接单的,耽误不了几秒钟,出不了什么事。”

  采访中记者发现,与这位司机一样觉得开车用手机“出不了什么事”的不在少数。很多司机都表示,接打手机,或者看一眼手机信息,只要车速慢就不会出问题。

  还有一名年轻的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其实有时候没什么事,就是养成了看手机的习惯,“开车时候也忍不住想刷刷新闻,聊聊微信,一放下手机就觉得特无聊。”

  石家庄交管局交警王斌曾做过一组开车拿手机的实验,“女司机从正副驾驶座中间的包里、男司机从口袋里掏出一部手机的用时,平均为3秒。”

  王斌表示,3秒感觉不长,但是在50公里每小时的时速下,3秒可以行驶45米,这意味着掏手机的这3秒,车将盲开45米。如果在120公里每小时的时速下,这个距离将达到110米。“你想想会有多可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一份专题报告显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驾驶中使用手机已成为排名前三的交通事故发生原因。

  让“低头司机”抬头需要硬办法

  “许多驾驶人对开车接打手机这种行为不以为意。实际上,这种行为不仅危险,还是交通违法行为。”石家庄交管局宣传处处长李黑强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以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10项规定,河北省对有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行为的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扣2分。

  然而,由于固定证据难,真正受到处罚的“低头司机”比例偏低。李黑强说,目前对开车接打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主要通过交警现场执法的方式查处。“交警在执勤过程中都开着执法记录仪,但不少驾驶人远远看到交警就会放下电话。”

  李黑强介绍,由于距离远,执法记录仪未必能拍到清晰的接打电话画面,司机在靠近交警前放下手机,交警很难固定违法证据,多数也只能对违法司机进行口头教育和警告。

  对此,河北省社科院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樊雅丽认为,让“低头司机”摆脱智能手机功能的诱惑,改掉开车时看微信、刷新闻等行为习惯,需要有能够起到棒喝效果的硬办法。

  樊雅丽表示,开车玩手机和开车喝酒两种行为的后果一样严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但“开车不玩手机,玩手机不开车”的观念还远没有形成。樊雅丽建议,应比照治理酒驾一样惩治开车玩手机行为。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开车接打电话扣2分,处50元罚款,力度稍显不足,应严禁开车时使用手机。”樊雅丽说,这一考虑并非没有依据,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明令禁止开车时使用手机,如新加坡,立法禁止司机驾车时手持及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任何电子产品,若违反可能面临最高12个月监禁及2000新加坡元(约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此外,樊雅丽建议,在增加高清“电子警察”加大对“低头司机”抓拍力度的同时,还应发动群众抓拍举报,构建“电子警察抓拍、群众举报、日常巡查”的多维度、立体查控模式,让“低头司机”不敢“低头”,让开车禁玩手机成为驾驶人严格遵守的准则。(记者 高 珊)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