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医生急救应成为社会共识

2019-03-21 15:45:34  来源:长城网  责编:董健雄

  3月17日,从贵阳开往北海的D3563次列车上有名旅客突发疾病,紧急状况下,正在列车上的女医生陈瑞及时伸出援手救治。但随后列车工作人员要求陈瑞医生出示其医师证,并要求其写出情况说明,事件发酵后在网络上引发大量讨论。

  在讨论中,最大的关注点还是好人难做,如果连医生进行急救都要被相关部门和人员索要证据,而且在医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全程录像救治过程,这既是对医生不尊重,也是不信任。由此,将会阻碍在公共场所等环境对病人和伤员急救,也更容易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冷漠和爱心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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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热议,事隔一天后,南宁客运段对于此事发布致歉说明,称出示医师资格证并非规定的程序,而留存联系方式和现场救治情况的意图,主要是为了便于旅客后续能在医院得到更好的救治。只是列车工作人员没有作好沟通解释的工作,造成了误解。

  尽管如此,医生在列车上救人所引发的心结也并没有解开。实际上,这就是一个是否要负责和由谁来负责任的问题,万一在救治过程中出现问题或医生失手,需要担责吗?

  当事陈瑞医生对南宁客运段致歉声明的回应集中体现了这一点:“态度也好,流程也好,一点问题都没有。我唯一质疑的是,它给了你们一个取证的途径,然后你们能保护自己,那我们谁来保护?你们取证完了之后,万一我的处置不得当怎么办?而且还涉及到一个问题,那不是我的执业地点,那个病也不是我的执业范围,那我怎么办?我是不是在救治的过程中甚至先签协议、先免责,然后才能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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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耳鼻咽喉科主治医师陈瑞在工作。

  陈瑞医生问得好,她提出的问题不只是对所有医生,而且是所有“人溺,援之以手”的人都会产生的担忧。其实,这个问题在法律和伦理上早就不存在问题,而且极其简单,无论是医生还是普通人,在紧急情况下伸出援助之手,救治和帮助受伤者和急症病人,即便失手或造成后果,也不用负责。

  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规定,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超范围执业,也就是不能以越范围执业来处罚医生。而且,在全国已经实施的修改后的《民法通则》已加进了“好人法”,即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中国各个城市也相继出台和实施了“好人法”。2016年11月,《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正式实施,被视为在全国范围率先提出社会急救免责的“好人法”,明确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2018年10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失误和造成后果不应负责的法理和伦理源自欧美的《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指的是在紧急状态下,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一般给与责任上的赦免,对于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但是,前提条件有几个。一是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二是这种救助是无偿的,三是在病症或伤害事前不存在“照应提供”关系(如父母与孩子或医生与患者关系)。只有在病症或伤害事前存在相互责任关系,如父母与孩子、医生与患者,以及陌生人对病症或伤害负有责任,才要求其对伤患者进行救援并负责,而陌生人(包括之前并没有与病患形成医护关系的医生、护士)并没有救援的责任,不能强求其施救。

  但是,如果陌生人,出于好心和仁慈对伤病者施救,是爱心的体现,即便出现后果也不应追究救人者的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责任关系也应体现在急救之前并没有与伤病者形成医患关系的医生、护士,他们对突然出现的病人和伤情进行救治当然是仁爱和天职的体现,即便出现意外,也不应负责任。

  更何况,在紧急情况下,没有专业技能的人并不会贸然出手救助他人,此时就更应当鼓励他人,无论是医生,还是有一点专业知识的人,以及即便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向病患者援之以手。援之以手的做法当然是不同的,医生可以用专业技能急救,普通人则可以帮助病人躺得更舒服或为其遮雨遮阳等。

  当然,在列车上救助病人涉及承运人(列车和铁路局)、医生、病人三者之间的关系,D3563次列车工作人员要求陈瑞医生出示医师证和写下救治情况,无论在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是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之举。事实上,即便让医生这么做,一旦出现问题,承运人也不能推卸应有的责任,因为这三者的关系是,承运人是委托医生(受托人)对病人进行救治,按法律关系,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要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无论是陈瑞医生还是有很多与陈瑞医生相同遭遇的其他医生,今后该在列车上救人的还是要救人,即便出现问题,也应当由承运人来负责。

  但是,也并非是说列车上的乘客出现问题就完全由承运人来负责,而是要分情况,因自身健康原因,是旅客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的旅客伤亡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责。

  因此,当医生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的人在列车或其他公共场所救人后,当然没有出示医师证的义务,但留下身份证或通讯方式(电话和地址等)、车票信息也是必要的。一则是方便后续治疗的医院获得信息,有助于更好救治,二则是列车应当通告救援者的单位,请求对救援者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张田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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