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
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月17日,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按照“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和“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对居民购房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商业性贷款政策进行调整。意见自3月18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
调整居民购房政策。非石家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对在石家庄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石家庄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石家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调整住房商业性贷款政策。对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者 王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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