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1日,在河北水环境保护历史上注定是个特殊的日子。这一天,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全国首部进行修订的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也是河北史上最严水污染防治法规。
面对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立法必须坚持与时俱进
河北省属于严重缺水地区,这些年来,虽然通过推进生态修复,如南水北调、引黄补淀等工程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依然没有改变严重缺水的现状,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总体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推动。
水污染防治工作不断面临新的形势、新的挑战、新的变化,立法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完善发展。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定于1997年,距今已有20余年,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工作需要,也应相应作出调整。
多方合力,开创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局面
政府主导。河长制是中国在治理水污染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新模式,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首长负责制、强化考核问责的具体措施。该制度强化了政府责任,让地方领导担任河长,突破了以往各个涉水部门难以形成合力的弊端,有利于改变“九龙治水”的现象。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条例积极贯彻落实,增加了建立湖长制的规定,并明确河长、湖长应当承担水生态修复的职责。
为激励企业开展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同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责任。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预防演练。
公众参与。公民应当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多管齐下,加强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
优先保护饮用水。条例在严格执行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规定基础上,采取了严于国家法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条例第16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严格禁止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条例规定,工业园区必须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管网,未完成配套建设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消除城乡黑臭水体。对于城市黑臭水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对于乡村黑臭水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生态修复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予以逐步消除。
治理纳污坑塘。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已经形成的纳污坑塘,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其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治理;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治理。
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对控制化肥和农药过量使用作出了规范,同时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引黄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环境敏感区,应当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提高污染防治标准,助力雄安新区规划建设
河北作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的定位,以及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均对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明确规定,没有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已有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为从源头上严控不合格水排入白洋淀,提高入淀水质质量,条例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同时,对于白洋淀、衡水湖等还应当加强生态岸线保护,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因地制宜推进滨水绿化带、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促进区域协作,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专设一章,是条例结构最大的特点。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和周边地区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和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推进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治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重点工程、监督防控的协调工作,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
近年来,河北省实施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和生态补偿,取得了良好效果。因此条例将已经成熟的有益实践和工作方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定,明确规定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人民政府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以及生态补偿机制。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对口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河流、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
丰富监管手段,严格法律责任
目前,国家层面正在逐步推进环保督察法制化,河北省条例先行先试,率先将环保督察制度写入地方性法规,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督察机制,制定水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
条例完善了约谈和限批制度,规定可以对两类人进行约谈,一是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二是向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还要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水环境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河北各项改革事业成败,必须重典治污,加大处罚力度,发挥法规震慑作用。较之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条例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提高了严重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阻挠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复查的,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的通过,吹响了河北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新的号角。河北省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力以赴推进水污染防治,让我们的家园变得更美好。(记者 周洁 通讯员 蒋育良 柴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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