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出台新规 拟提高保险中介门槛

2018-07-26 10:22:45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编:董健雄

  银保监会出台新规 拟提高保险中介门槛

  保险代理人将迎监管红线

  继保险经纪人、公估人管理办法相继出炉后,保险代理人监管细则也落地在即。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市场准入、经营规则、行业自律、市场退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多方面加强代理人监管的同时,还拟提高门槛。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将针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个人代理人的监管规则纳入同一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三种代理机构(人)之间不同的定义,还首次明确“独立代理人”模式的展业方式。

  “此前,针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监管是通过2013年1月发布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来实现的,针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则是通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来实现的。”一位从事保险工作多年的管理人员表示,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与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人员均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而在日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三者成为并行概念,以后个人代理人只能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人都只能称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三者地位不再相同。

  针对业界颇为关心的“独立代理人”模式,根据《征求意见稿》定义,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其中,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其他个人保险代理人组成团队,接受团队组织管理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托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意见稿同时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这意味着,个人代理人不能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也不能游离于保险公司之外。同时,虽是保险营销员身份,但不依附于任何一个营销团队。这与此前部分业内人士关于“独立代理人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理解不太一样。

  近年来,保险业一些灰色地带引发的风险不断显现,销售误导现象也时有发生。为此,《征求意见稿》抬高准入门槛,列出了准入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四类人不得进入保险业:(一)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对于保险日常经营提出了要求,具体而言,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是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是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是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是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是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是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是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是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基于以往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与此同时,保险代理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记者 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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