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检察院与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落实

2018-07-04 17:07:55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责编:董健雄

河北省检察院与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落实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徐彤  摄

  国际在线河北频道消息(康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河长制”、“湖长制”的工作要求,7月4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在省委外宣局新闻发布平台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日联合会签的《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进行详细解读。

  据介绍,河北省检察院和河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会签《意见》,其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河湖长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的合力,促进各责任单位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确保河湖长制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助力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全面落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意见》明确了依法履职、分工协作、协同联动、监督配合等工作原则和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工作协作、线索移送、联动执法、联合督导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河湖长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形成推进河湖长制落实的工作合力。

  据悉,河北省检察院与省河湖长制办公室会签《意见》,可以为26个责任单位间全部实现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提供依据和遵循,为河湖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进一步搭建了平台,真正实现水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下一步,河北省检察院将组织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协调本级河(湖)长制办公室,采取联合巡河巡湖的方式对纳入全省河湖长制监管的所有河流湖泊逐一进行排查,摸清存在的主要问题,摸排发现向河湖非法倾倒、排放污染物及破坏水利设施等违法犯罪案件线索,集中监督移送一批和监督立案一批涉嫌犯罪案件。积极开展水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在联合督导督查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恢复性执法司法理念贯穿于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水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将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运用于水生态环境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在办理破坏水生态环境和破坏水利设施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注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法,判令被告履行水生态修复义务。同时,积极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普法宣传,广泛宣传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常识,适时发布办理的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和水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例,以案释法,积极营造全民依法保护水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